隨著我國城市現代化建設的加快,舊建筑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拆除物的結構也從磚木結構發展到混合結構、框架結構、板式結構等,從房屋拆除發展到煙囪、水塔、橋梁、碼頭等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拆除。因而建(構)筑物的拆除施工近年來已形成一種行業。拆除工程屬于建設工程的其中一個輔助階段,以前受重視程度有限,在拆除工程中的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同時由于拆除工程往往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生事故后也得不到應有的撫恤和賠償,給受害者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和經濟損失,給政府和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和額外負擔。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部也將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作為專項治理工作之一,由此可見政府和社會各方對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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